刑事法规
来源:贞丰律师网时间:2022-08-12 17:14:36
王x海、王x江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滥伐林木案 号(2021)黔2301刑初269号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01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海,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文盲,务农,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龙,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江,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卜x政,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刑诉[202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海、王x江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21年5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海及其辩护人张龙,王x江及其辩护人卜x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x海、王x江向匡某购买位于兴仁市林杉木后,王x江、王x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林杉木砍伐。经兴仁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王x海、王x江砍伐的树木均系杉树,被采林木蓄积157.61立方米,全部属于林地中的林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x海、王x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海、王x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海、王x江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以被告人王x海、王x江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王x海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辩称王x海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承担护绿护林责任。
被告人王x江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辩称王x江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x江、王x海以31000元的价格向普安县楼下镇村民匡某购买得一林杉木,该林杉木位于兴仁市箐头(小地名)处,被告人王x江、王x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片林木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均系杉树,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57.61立方米。
2020年12月21日,王x江、王x海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油锯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2021年4月9日,王x江、王x海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油锯1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人匡某、彭某、李某、丁某1、陶某、丁某2、孙某、王某的证言、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江、王x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x江、王x海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57.61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王x江、王x海砍伐的林木属数量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王x江、王x海分工协作、互相协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被告人王x江、王x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江、王x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王x江、王x海从轻处罚。油锯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至于王x江辩护人称王x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王x江系经公安机关多次电话通知后一直未到案,故公安机关民警于2020年12月21日到王x江家中进行口头传唤,王x江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本院对王x江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x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 x
人民陪审员
尹x萍
人民陪审员
兰x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高x枝
书 记 员
陈x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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